《敕修清规·沙弥得度》云:“设戒师座几,与住持分手,几上安香烛、手炉、戒尺。”

《教苑清规·剃 发仪》云:“几上安香烛、花瓶、戒尺。”

忠曰:“两小木,一仰一俯,仰者在下,稍大,把上者,拟下者,击而鸣之,受戒专用之,故得戒尺之称。余得古德受戒之具,其戒尺在下者,长七寸六分,厚六分,阔一寸一分余,下面四边有缕面;在上者长七寸四分,厚五分余,阔一寸,上面四边有缕面。上木正中竖安木钮,钮长二寸五分,高七分,把钮击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