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分是唯识家为阐明诸识作用的各方面,根据唯识义理来区分的。四分是:一、相分,二、见分,三、自证分,四、证自证分。

  唯识家说一切有为无为法(即宇宙万有)皆非离识别有自性。识的意义是了别,就是分别了达(也就是认识),所了别的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等,叫作境(或事物);能了别山河大地等境的作用,叫作识或者心。能了别和所了别皆不离识,所以说是唯识。

  诸识的心王心所起了别对境的作用时,其自体必定起四种差别,叫它作四分。分是分限区域的意思,即心心所发的自体生起时,皆变现似所缘和似能缘二相,所变现的似所缘相,叫它作相分(就是对境);所变现的似能缘相,叫它作见分(就是认识作用);相见二分所依的自体有证知见分的功能,叫它作自证分;证自证分有证知自证分的功能,叫它作证自证分。四分说是唯识一家独特的主张,也是唯识家精密的学说之一。

  一、相分。相的意义是相状,就是境界的相状(也就是外界的事物映现在认识主观之前的相状),例如眼识缘取色境有显色形色等相状,耳识缘取声境有合意不合意等相状,鼻识缘取香境有香臭等相状,舌识缘取味境有甘辛等相状,身识缘取触境有坚湿等相状,第六识缘取法境从而有色心等相状,第七识缘取第八见分带我法的相状,第八识缘取种子、五根、器界也各带其相状。

  二、见分。见是照知,是说对于境相识知分别的功能,例如眼识别色、耳识别声、鼻识别香,八识见分各识对所缘境,能够各别照事明白,所以把它叫作见。

  三、自证分。证是证知,所谓自,指前见分,见分是第三分缘外之用,体即第三分,非他物,所以叫作自;此第三分,更证知前见分的作用,所以叫作自证分。例如自知见色闻声等,即证知见分所已经分别者的作用。

  四、证自证分。自证指前自证分,更确证前自证分的作用叫作证自证分,即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的作用返照前自证分。但证知这个证自证分的作用,仍是自证分,所以第三第四两分,互为能缘所缘。

  四分虽然都是识自体的作用,然而其中第三自证分是诸识的自体,相见二分所依,所以它对其余的三分,又叫作自体分。

  唯识家又把心识的能缘所缘作用分作能量、所量、量果三量,量是量度,把心识正量度境相的作用,叫作能量;把被心识所量度的境相叫作所量,而量果是量度成满即量度已办的作用。把这个三量配合四分,就有四重意义:一、见分缘取相分时,以相分为所量,见分为能量,自证分为量果。二、自证分缘取见分时,以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,证自证分为量果。三、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,以自证分为所量,证自证分为能量,还以所量自证分为量果。四、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,以证自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,还以所量证自证分为量果。由这个四重的分别看,就相分只是所量,见分通能量所量,后二分通能量所量及量果。

  以上所述的四分说,是护法论师一派所论定。护法以前的唯识论师中,对于四分互有废立。就中安慧论师立自证一分说,以为依他起的诸识,只有自证分就是自体分一种,见相二分本来无体。由无始以来的虚妄熏习,在依他的自体分上,变似所缘的境相而现,叫它作相分;又变似能缘的作用而现,叫它作见分。概括说,即见相二分都是由遍计所执从自体所现的无体法,只自体分一种是依他的有体法。

  其次,难陀论师一派,立相见二分说,就粗相说,只是见分和相分相对,认识就成立,另外不用假定自体分等作用,所以难陀等据世亲、无性两《摄论释》之说,“但立见相以为依他”,不在此二分以外更说三分四分。难陀等在见相二分之中,以见分为能变的识体,由这个识体转似外境相现,叫它作相分,所以“此相分体实在于内,不离于识”。

  其次,陈那论师一派,折衷安慧派和难陀派,立自证、见、相三分说,以为相见二分必有所依自体,假如没有自证分,相见二分应相离而有,即成别体心外有境。所以立自证分为第三分,而以相见二分为依这个自体分而起的作用,如《成唯识论述记》说:“护法等(等取陈那论师一派)云: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,如一蜗牛变生二角,此说识体是依他性,转似相见二分非无,亦依他起。”又说:“若无自证,二定不生;如无头时角定非有,及无镜时面影不起。”简单说:就是这三分都是依他的有体法,离开自证一分,相见二分不存在。

  但心心所识别对境的作用,假如仔细分别,又应当有四分,所以到护法论师一派,更在陈那的三分说上,加第四证自证分为证知自证分的作用,所有能量必有量果,就是证知能量的作用。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,假如没有证自证分,就自证分没有量果,所以应当别立证知自证分的证自证分。慈恩宗以此四分说为一宗的正义。在这里举一个譬喻,即相分如绢布等,见分如尺度等,自证分如数知其所量数的尺寸,证自证分如证明其结果的正确。然而也有就护法四分说加以非难的,说假如对于自证分立第四证自证分时,对于证自证分就也应当推定有证知它的作用而立为第五分,如此,将更立第六分第七分,循环无穷。但依护法的义旨,自证分和证自证分,是互相返照的相证作用: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,即以所缘的证自证分为量果;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,亦即以所缘的自证分为量果。确证证自证分的即自证分。如以尺量绢布的是自证分,确证所量的结果正确的是证自证分,而证明确证不误的又是以尺量绢布,所以不须更立证明证自证分的第五分。

  四分说的典据,是《佛地经论》卷三(《成唯识论》卷二所说乃引用经论),如《佛地经论》说:“《集量论》(陈那造)中辩心心法皆有三分:一、所取分,二、能取分,三、自证分。如是三分不一不异,第一所量,第二能量,第三量果。若细分别,要有四分其义方成,三分如前,更有第四证自证分。”又说:“定有见分照所照境,有自证分通照见分、证自证分,证自证分照自证分故亦定有。”并举《密严经》“众生心二性,内外一切分,所取能取缠,见种种差别”颂(唐地婆诃罗、不空两译略异)为据,说四分中:初相、见二分是外(相分似外,见分缘外,所以说是外,并非说其体是外),后自证、证自证二分是内(后二分都缘内,所以说是内),从此内外两缘各分能所,即相是所缘,见是能缘,自证是所缘,证自证是能缘,合成四分。
  (黄忏华)